1、细水雾灭火系统按动作方式分类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
2、根据《细水雾规》1.0.3,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
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灭灾。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3)可燃气体火灾。
3、根据《细水雾规》3.4.1,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4、根据3.3.5,闭式系统的最高点处宜设置手动排气阀,每个分区控制阀后的管网应设置试水阀;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在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临近位置设置泄放试验阀。
5、根据《细水雾规》瓶组系统的储水量和驱动气体储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对于恢复时间超过48h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6、根据《细水雾规》3.4.8,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7、根据《细水雾规》3.6.1 ,瓶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泵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