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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报警施工规》4.3.2.2,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2.根据《报警施工规》4.3.2.4,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根据《报警施工规》4.7.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根据《报警施工规》4.13.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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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7-26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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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道平 · 2022-07-12 · 0

1、消防设施现场检查包括产品合法性检查、一致性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查。消防产品合法性检查,重点查验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规定的相关合法性文件,以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一2010 10.2,保存期限: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3、查验所有消防产品、管材管件以及其他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出厂合格证属于产品质量文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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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30 · 0

1、根据《装修规》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不应把顶棚和墙面合在一起计算。

2、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3、根据《装修施规》3.0.4,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检验燃烧性能;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检验燃烧性能。对于木质材料和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每种应取样4

4、根据《装修施规》4.0.11,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m2。此外,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5、根据《装修施规》8.0.7,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档案应包括防火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6、根据《建规》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l级材料。

7、胶合板和经阻燃处理的聚乙烯的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

8、根据《装修施规》5.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取0.1m³检验燃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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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30 · 0

1、根据《建规》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根据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根据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人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由于铝粉遇水会发生自燃或爆炸现象,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干式除尘器。

4、根据《建规》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根据9.2.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 ℃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 ℃ 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根据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300mm的门坎,再在门坎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

5、根据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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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9 · 0

1、根据《建规》5.4.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5.4.9-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个厅、室的面积也不能增加;根据5.4.9.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墻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根据 5.5.15.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2、根据《建规》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根据《建规》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 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根据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根据《建规》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5、厂房内设置自喷时安全疏散距离是不能增加;,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规范的规定增加5m。

6、疏散走道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7、根据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1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1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8、根据《建规》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9、根据《建规》6.4.4-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根据《装修规》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0、根据《建规》5.5.23.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根据《建规》5.5.2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11、根据《建规》6 .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12、根据《建规》表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对于高层医疗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其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1.30m,对于其他高层公共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其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根据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根据3.7.5,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13、第20题关于公共建筑借用问题。

  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14、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根据5.5.20.1,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15、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6、根据6.0.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7、根据5.5.2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根据《建规》5.5.23.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注意第一个避难层(间)的的50m高度要求是避难层(间)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而非室内设计地面或室外设计地面

根据5.5.23.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由于很多避难层同时兼作设备层,故该净面积非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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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8 · 0

1、根据表3.3.2,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单层丙类2项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

2、根据3.3.1 ,二级耐火等级单层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

3、根据《汽车库规范》5.1.1,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多层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地下汽车库与高层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面积2000㎡。

4、根据《建规》3.5.2,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 根据《建规》6.2.9.1 ,建筑内的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6、根据6.1.5,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防火阀的阀门在安装时应确保阀门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端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m

8、根据《建规》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m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为不燃性装修材料

9、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根据表3.3.1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10、丁类仓库当为单层时,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可为3000㎡

11、根据《建规》5.3.6一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根据5.3.6.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墻。

12、根据《汽车规》8.2.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用于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和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可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

13、根据《建规》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 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灭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灭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14、青霉素提炼厂房-甲类

兵乓球制造厂房(乒乓球的主要材料为赛璐珞)-甲类。

15、根据《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m4 5.3.9,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12mm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 9mm;其余不应大于3mm。

16、根据5.3.8,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门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600mm

17、根据6.4.2,活动式防火窗,其任意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根据6.4.4,安装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活动式防火窗应在60s内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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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7 · 0

1、根据《建规》5.3.1 ,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最多允许的建筑层数为 5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最多允许的建筑层数为2层。

2、根据《建规》5.3.1注2,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对于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单、多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设自喷增加1倍;为5000。

3、根据《建规》5.3.4,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10000㎡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4、根据《建规》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 m2的区域。

5、根据《建规》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根据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该建筑层高为3.5m,故应按最小值500mm确定,即0.50m;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该横梁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

7、根据《建规》3.3.1 ,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宜采用单层;

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二级耐火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6层,当为一级耐火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不限;

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为三级耐火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2层,当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不限;

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限,当为四级时,应采用单层,当为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3层,当为一、二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不限。

层数:甲宜单,乙一不限,乙二6,丙三2,丁戊三3,丁戊四1,丙丁戊一二级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5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2层。

8、根据《建规》6.1.1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9、根据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10、根据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1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12、根据《建规》6.2.9.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根据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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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7 · 0

1、根据《建规》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根据4.2.10,消防站的位置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根据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根据《建规》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人口;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4、根据《建规》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根据《建规》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灭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注:电影院、剧场、礼堂、会议多功能、商展均可布置在地下地下一二层。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布置在 地下一层时,地坪高差≤10m。

6、根据《建规》5.4.10.1,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2+15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3+2.0分隔)。

7、根据《人防规》3.1.3,人防工程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根据3.1.12,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根据3.1.4,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8、根据《建规》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根据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根据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m2的区域;

根据《汽车规》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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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6 · 0

1、根据《建规》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2、根据《建规》7.1.1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根据《建规》7.1.2,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根据《建规》7.1.3,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条文中未对建筑面积有要求,仅要求占地面积,同时对丁戊类厂房或仓库也没有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要求。

5、根据《建规》7.1.6-2,占地面积大于30000 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6、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7、根据《建规》7.2.1,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8、根据《建规》7.2.2.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9、根据《建规》7.2.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10、根据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根据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11、根据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12、熟记:消防电梯设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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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6 · 0

1、根据《建规》3.2.10,一、 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2、根据《建规》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根据《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4、根据《建规》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根据《建规》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根据《建规》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 储存可燃液体的单层仓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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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5 · 0

1、硝酸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

2、根据《建规》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根据3.2.2,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根据3.2.3,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根据《汽车库规》3.0.3-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根据2.0.7,高层汽车库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5、根据表3.3.2,丙类2项仓库当其耐火等级为三级时,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

6、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 6.1422,防火涂料涂层外,观目测无开裂、脱落。现场选取至少五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涂层厚度为测点厚度的平均值。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的厚度相比较,不低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的对应厚度。

7、根据《建规》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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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5 · 0

1、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人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5、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根据《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7、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9、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10、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11、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2、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13、根据《公安部121号令》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4、根据《公安部129号令》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15、《消防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

16、第二十八题,重要

17、根据《公安部143号令》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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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4 · 0

1、根据《建规》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根据《建规》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的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其中一回路供电中断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二级负荷要求;两回路供电电压宜相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不同电压;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较困难的条件下,允许有一回路6kV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4、根据《建规》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5、 结合消防用电设备的特点,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 )电源一个来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3)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

6、消防电梯的用电量比较大,而消防应急电源的容量又比较小,一般消防应急电源不做消防电梯的备用电源

7、第十三题多看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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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1 · 0

1、干粉灭火器的主要灭火机理有化学抑制、隔离、窒息和冷却。

2、IG541气体灭火器的灭火剂的成分为氮气、惰性气体和二氧化碳,他们的比例为5:4:1

3、二氧化碳灭火器充装压力较大,故增加了安全阀,取消了压力表;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采用称重法判断是否失效。

4、根据《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9.2的规定,灭火器的铭牌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一火剂类型。
  2.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3.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4. 灭火器驱动气体的名称和数量或压力。
  5. 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
  6. 灭火器认证等标志。
  7. 灭火器生产连续序号。
  8. 灭火器的生产年份。
  9. 灭火器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10)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说明,该说明应在铭牌的明显位置,在筒身上应不超过120弧度。
    11)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

5、 据《灭火器规》7.3.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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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1 · 0

1、(1)根据《喷规》5.0.3,湿式系统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规定的值的1.3倍确定;

   (3)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双连锁)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规定值的1.3倍确定(即按照干式系统);

   (4)当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预作用装置(单连锁)时,同湿式系统喷水强度增加1.3倍。

2、(1)根据《喷规》12.0.1,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m2的湿式系统。

   (2)根据《喷规》12.0.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3、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4、根据《喷规》8.0.8,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根据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根据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的试水阀。

5、根据《喷规》8.0.9,干式系统和预作用(双连锁)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単连锁)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6、对于湿式和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个预作用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 不超过500只;

根据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7、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喷头外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扩大覆盖面积喷头溅水盘与顶板间距75m-150mm;当在梁下或其他障碍物下方布置2时,不应大于300mm;在梁或障碍物下布置时,距离25mm-100mm;梁间布置≤550mm。

8、根据6.1.6,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根据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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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0 · 0

1、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显示器、消防电话插孔地面距地面高度1.3m-1.5m;防火门的电动开么器底边距地高度0.9m-1.3m

2、根据《报警规》3.3.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 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 根据《报警规》5.3.3,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4)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4、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适用高度≤12m;火焰探测器适用高度≤20m。

5、根据《报警规》4.1.1条文说明,通常在火灾报警后经逻辑确认(或人工确认),联动控制器应在3s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相应的消防设备,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6、根据《报警规》5.4.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7、根据《报警规》6.2.8,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包含与墙壁、粱边距离)。

8、根据《报警规》6.2.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当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须臾至少增设一只探测器;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视为平顶棚),可不计其影响。

9、根据《报警规》6.2.18,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一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10、根据《报警规》6.2.16,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0.2m;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2)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对于保护对象为皮带输送装置时,过热点一般为输送机的机头和机尾部位,故探测器宜设置在输送机机头和机尾部位

11、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12、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

13、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雨淋阀组的开启。

14、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

15、按工作原理分类可分为剩余电流保护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过热保护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故障电弧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不宜大于100m)

16、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灭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7、根据《报警规》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18、根据《报警规》11.2.3,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l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根据《报警规》11.2.3,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19、1)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自成系统,不需要配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因此是可以直接接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2)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1000V以上选择光栅光纤或红外测温;

3)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切记一定不要和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混淆);

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20、1)根据《报警规》4.8.3,学校、工厂等各类日常使用电铃的场所,不应使用警铃作为火灾声警报器;

2)根据4.10.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火灾时可立即切断的非消防电源有:普通动力负荷、自动扶梯、排污泵、空调用电、康乐设施、厨房设施等。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正常照明、生活给水泵、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地下室排水泵、客梯和1-111类汽车库作为车辆疏散口的提升机;

3)根据4.6.4,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联动控制时,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1、根据《报警规》4.4.2.4,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应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按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除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本条第3款的内容为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在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声光警报器,通知防护区有异常情况发生,提醒防护区内的工作人员尽快撤离,对于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则不用在防护区内设置声光警报器

22、根据《报警规》4.4.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控制器在收到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并不启动灭火装置释放灭火剂,而是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提醒有异常情况发生,这时防护区内的人员应尽快撤离当控制器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控制器发出联动指令,关闭风机、防火阀等设备,启动灭火装置释放灭火剂。紧急停止按钮只有在系统处于延迟阶段才能停止系统动作,一旦气体灭火装置释放灭火剂,紧急停止按钮将失去作用。

23、根据《报警规》4.6.2,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1 )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一5m内应设置不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根据4.6.4,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 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24、 根据《报警规》6.2.1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3)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

4)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

25、根据《报警规》3.3.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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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20 · 0

1、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当这些建筑符合一定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2、根据《建规》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
1.30m-l.50m;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公共建筑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 8倍。

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5、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6、根据《人防规》6.3.3,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应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7、根据《建规》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前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根据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8、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排烟管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s。

9、排烟口应尽量设置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 /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0m。

10、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必须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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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15 · 0

1、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隔氧窒息作用;辐射热阻隔作用;吸热冷却作用

2、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泡沫或半液下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

3、根据《泡沫规》3.2.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液下喷射系统供给的泡沫必须通过油层,蛋白泡沫因带油率较高而难以灭火,因此液下喷射系统不应采用蛋白泡沫液。

4、 根据《泡沫规》2.1.10,固定式系统指的是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根据 2 .1.11,半固定式系统指的是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灭系统;根据2.1.12,移动式系统指的是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根据2.2 .1,液上喷射系统指的是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5、根据《泡沫规》4.1.2,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6、根据《泡沫规》4.1.8,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7、根据《泡沫规》5.2.2,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8、根据《泡沫规》4.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外浮顶油罐发生全液面敞口火灾的几率很小,故规定按环形密封处的局部火灾设防。

9、根据《泡沫规》6.2.2.5,全淹没系统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10、根据3.6.2-3,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3.6.1 ,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根据3.6.3.1,中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是从储罐内底部液下喷射空气泡沫扑救油罐火灾的主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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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14 · 0

1、根据《干粉规》3. 2.1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2、干粉灭火系统灭火机理主要是化学抑制作用、隔离作用、冷却与窒息作用。

3、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减压阀、管道及喷嘴组成;后者由火灾探测器、信号反馈装置、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4、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指将驱动气体与干粉灭火剂同储于一个容器,灭火时直接启动干粉储罐。

5、根据《干粉规》3.4.1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6、 根据《干粉规》4.0.1,管网起点(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压力不应大于2.5MPa;管网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7、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m,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m,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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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 · 2022-05-13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