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女儿墙不算,局部突出辅助用房≤1/4不算。
脚:≤1.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或2.2(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算建筑高度。(仅对于住宅)
以上头脚不计入建筑层数。(公共建筑和住宅)
屋面局部设备用房和楼梯间都不计入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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