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法(20分)
重点: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范围,中国领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等七个行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交通特萧何)
第二节:基本规定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当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长期生病或出国等不能履职,由其授权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工会的安全职责:工会监督建议权/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要对建设项目的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各级政府的安全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监督管理
乡、镇以下……——协助监督管理/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监督管理
中介机构——依法设计的一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管理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