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您好:(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3)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4.2.4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3/ (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60 m3/ (h·m2)*500m2=30000m3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