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规》5.3.1 ,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最多允许的建筑层数为 5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最多允许的建筑层数为2层。
2、根据《建规》5.3.1注2,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对于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单、多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设自喷增加1倍;为5000。
3、根据《建规》5.3.4,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10000㎡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4、根据《建规》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 m2的区域。
5、根据《建规》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根据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该建筑层高为3.5m,故应按最小值500mm确定,即0.50m;当建筑横梁的高度超过50cm时,该横梁可作为挡烟设施使用。
7、根据《建规》3.3.1 ,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宜采用单层;
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二级耐火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6层,当为一级耐火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不限;
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为三级耐火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2层,当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不限;
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限,当为四级时,应采用单层,当为三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为3层,当为一、二级时,最多允许层数不限。
层数:甲宜单,乙一不限,乙二6,丙三2,丁戊三3,丁戊四1,丙丁戊一二级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5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最多允许层数为2层。
8、根据《建规》6.1.1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9、根据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10、根据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1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12、根据《建规》6.2.9.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根据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