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隔氧窒息作用;辐射热阻隔作用;吸热冷却作用。
2、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泡沫或半液下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
3、根据《泡沫规》3.2.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 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液下喷射系统供给的泡沫必须通过油层,蛋白泡沫因带油率较高而难以灭火,因此液下喷射系统不应采用蛋白泡沫液。
4、 根据《泡沫规》2.1.10,固定式系统指的是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根据 2 .1.11,半固定式系统指的是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灭系统;根据2.1.12,移动式系统指的是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根据2.2 .1,液上喷射系统指的是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5、根据《泡沫规》4.1.2,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6、根据《泡沫规》4.1.8,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7、根据《泡沫规》5.2.2,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8、根据《泡沫规》4.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外浮顶油罐发生全液面敞口火灾的几率很小,故规定按环形密封处的局部火灾设防。
9、根据《泡沫规》6.2.2.5,全淹没系统防护区的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10、根据3.6.2-3,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3.6.1 ,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根据3.6.3.1,中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是从储罐内底部液下喷射空气泡沫扑救油罐火灾的主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