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规》9.2.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 ℃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 ℃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根据《建规》9.3.7,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根据《建规》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 ℃的防火阀:门穿越防火分区处:
-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根据9.3.1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 ℃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 ℃的防火阀。
4、根据《建规》5.4.12,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根据5.4.12一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根据5.4.12-3,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根据5.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