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记录: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2、根据《建规》3.7.5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建筑层数为3层的厂房,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为0.8m,140 × 0.8=1.12m,应该最小净宽度1.20m确定。
3、根据《建规》5.5.20-1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4、根据《建规》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由表5.5.17知,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多层公共建筑房间内最不利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
6、
根据《建规》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人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灭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7、 5.5.5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根据5.5.8.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牢记:表5.5.8 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8、根据《建规》6.4.14.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根据6.4.14-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9、根据《建规》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重点:楼梯间的选择。
10、根据《建规》5.5.28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11、根据《建规》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12、根据《建规》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3、根据6.4.2.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14、根据《建规》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度。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15、根据《建规》5.5.23.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注意第一个避难层(间)的50m高度要求是避难层(间)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而非室内设计地面或室外设计地面,有些救援场地可能是架高设置或与室内(外)设计地面存在高差;
根据5.5 .23.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即宜按每人0.2 m2计算;
根据5.5.23-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根据5.5.23.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