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燃气体分为两级。I级是指爆炸下限< 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Il级是指10%≤爆炸下限< 13%,且爆炸极限范围< 12个百分点。
- 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 ℃、标准大气压101 3kPa时,爆炸下限' 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如氢气、乙炔气、一氧化碳、甲烷等碳五以下的烷烃、烯烃,无水的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环丙烷、环丁烷、环氧乙烷,四氢化硅、液化石油气等。氧气属于助燃气体,不是易燃气体。
- 根据《建规》3,1.3,爆炸下限小于10%的易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易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应为乙类。乙炔、乙烯、一氧化碳和二乙烯醚的爆炸下限分别为2.5%、2.75%、12.5%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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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 I级。初沸点' 35 ℃,如汽油、正戊烷、环戊烷、环戊烯、乙醛、丙酮、乙醚、甲胺水溶液、二硫化碳等。
- Ⅱ类。闪点< 23 ℃,初沸点> 35 ℃,如石油醚、石油原油、石脑油、正庚烷及其异构体、辛烷及其异辛烷、苯、粗苯、甲醛、乙醇、噻吩、吡啶、香蕉水、显影液、镜头水、封口胶等。
- Ⅲ类。23 ℃≤闪点< 60 ℃,初沸点> 35 ℃,如煤油、磺化煤油,浸在煤油中的金属镧、铷、铈、壬烷及其异构体、葵烷、樟脑油、乳香油、松节油、松香水、癬药水、刹车油、影印油墨、照相清除液、涂底液、医用碘酒等。